泉州轻工职业学院
教学事故认定和处理暂行规定
泉轻工院教〔2009〕5号
为加强教学管理、严肃教学纪律、稳定教学秩序、保证教学质量,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一、教学事故等级
1.I级事故,属重大事故。
2.II级事故,属较大事故。
3.III级事故,属一般事故。
二、教学事故的认定和处理程序
1.责任人所在单位在事故发生24小时内向教务处报告,并填写《教学事故认定处理表》。
2.教务处会同责任人所在单位及相关部门查实并认定事故等级,提出处理意见。
3.报校长会议审批处理。
三、对教学事故的处理
1.对I级事故责任者,扣除本年年终奖励金的全额,并视其情节推迟一年参加高一级职称的申报评审,并给予记过、降职、撤职直至解聘处分。
2.对II级事故责任者,扣除本年年终奖励金的50%并视其情节给予全校通报批评、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和降职处分。
3.对III级处分责任者,第一次给予口头批评,第二次给予全校通报批评,扣除本年年终奖励金的15%,并取消其本年度参加评优、评先的资格。
4.教学事故责任人隐瞒不报或迟报的,应加处重处分。
四、本规定适用于全校各类教学人员和管理人员。本规定未及的其他教学事故,可参照本规定有关条文进行事故等级认定并作相应处理。
五、本规定由教务出负责解释,自院长签发日起执行。
附件1:教学事故现象与等级分类表。
教学事故现象与等级类别表
事故
等级
| 事 故 情 况
|
I
重
大
事
故
| 1、在讲课中散布政治错误或严重科学错误的言论,造成恶劣影响。
2、在教学工作(含实训、实习等)中,因失职或失误致使学生受严重伤害或造成公共财产损失达10000元以上。
3、故意损坏教学设施、设备、情节严重。
4、试卷命题、印刷、传送、保管过程中故意泄密,或发现因自己工作失误造成试卷泄密而不及时上报。
5、考试时,考务人员、监考人员缺岗,致使考试无法进行。
6、评卷或评定毕业设计(论文)、课程设计、实习成绩时徇私舞弊,随意提高或降低学生成绩,情节恶劣。
7、管理工作失误耽误学生毕业、办证。
8、故意出具与事实不符的学历、学籍或其他证明。
|
II
较
大
事
故
| 1、未提前办理手续而擅自缺课一学期累计2次以上(含2次)。
2、监考未到场,严重影响考试;监考听任学生作弊或发现学生违纪和作弊不上报、不处理。
3、不按教学计划实施教学,擅自压缩课时,或不经批准提前结束课程。
4、丢失学生试卷,影响成绩评定、记录。
5、未经校、系批准,教师为赢利直接向任课班级销售教材、教参。
6、对学生进行打击报复,情节较轻。
7、教学设施、设备维护不周,明显影响教学(含实验、实训、上机等)。
|
III
一
般
事
故
| 1、上课迟到或擅自提前下课,一学期达2次。
2、未经校、系批准擅自调课或请人代课。
3、教师上课时拨打或接听手机。
4、教师因故经批准请假,教学管理人员未能及时通知到位而造成脱课。
5、监考迟到致使考试延误,监考不认真致使考场纪律松懈。
6、命题教师提供的试卷严重出错影响考试进行。
7、管理部门人员失职造成停电、停水、设施损坏而影响教学。
8、教学管理人员工作脱节或调度不力,造成秩序混乱而影响教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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