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教务处首页 >> 教学管理制度 >> 正文

泉州轻工职业学院考试工作管理规定(试行)

发布者: [发表时间]:2012-09-26 [来源]: [浏览次数]:

泉州轻工职业学院考试工作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使学校考试工作有章可循,使之规范化和科学化,根据教育部高教司《高等学校教学管理要点》精神,结合本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考试是教学过程的重要环节,是检验教学效果和学习质量的重要手段,对促进学生学习、培养创新精神、提高教学质量起推动作用。实行科学化考试管理,严肃考纪考风,对树立良好校风学风、培养高素质人才,具有重大意义。

第三条 本校全体教师和相关人员都必须按照本规定认真做好考试管理的各项工作,规范操作,严格要求,保证质量。

第四条 考试工作由分管教学校领导负责,教务处依照本规定和学校相关规定进行总体安排和协调,各系组织实施。

第二章 考试方式与命题

第五条 考试是教学质量管理与评价的重要形式,凡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包括公共基础课、职业技术基础课和技能实训课、选修课、独立开设的实践课等)都要进行学期考试或考查。

第六条 考试方式包括闭卷、开卷、笔试、口试等多种形式,除主干基础课程一般采用闭卷考试外,其他课程可根据课程的性质、特点以及教学基本要求确定考试方式,部分实践性强的课程还可以采用写论文、写报告等考核方式。课程考试方式经系领导审核后报教务处审批。非闭卷考试的课程应在考试中注明。

第七条 试卷应按教学大纲的要求认真命题,命题要涵盖学期课程主要内容,符合教学基本要求,要对学生及学校培养人才有重要引导作用。保证命题质量,既要防止超纲偏难,又要防止降低要求偏浅偏松。命题要注意理论联系实际,应能有助于了解学生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和创造能力。试卷不仅要有基本原理、基本知识、基本技能方面的内容(约占60%),而且要有综合应用知识方面的内容(约占30%),还要有一定深度、难度的内容(约占10%)。题型力求标准化、规范化。试卷难度要适中,要能区分学生的不同水平。

第八条 试卷容量应适当:平时测验的考时一般为1—1.5小时,课程结束期末考试的考时一般为2小时。

第九条 要积极建设课程题库,实行统一命题、统一评卷,提高考试和评卷的科学性和权威性。有题库的课程,考试要从题库中选题。凡有两班以上(含两班)开设同一课程,基本内容和要求相同,不论是否同一教师讲授,都必须实行统一命题、统一评卷。提倡任课教师与兄弟院校教师交流试卷或试题库,以促进教学质量的提高。

第十条 各门课程任课教师应准备两份容量和难度相当的试卷(A、B卷)及标准答案,经系主任审核签字后,装袋密封,于开考前交教务处。由教务处任选一份作期末考试卷,另一份作补考试卷。

第十一条 教务处工作人员和命题教师应该认真做好试卷保密工作,试卷原稿应装订成册妥善保管,试卷由教务处指定专人负责印刷和保管,考试当天由系秘书领取,考卷在各系保管期间应严格保密,任何方式的泄密都是严重违纪行为,将严肃查处。

第三章 成绩评定

第十二条 各系组织试卷评改并评定成绩。为避免一次考试定成绩的弊端,教师可根据所授课程性质具体要求将期末考试成绩和平时成绩按适当比例计入学期成绩。平时成绩的考核主要根据该门课程的期中考核、课堂讨论、平时测验、提问、作业、论文、实验、实习、实训等具体情况确定,一般可占总成绩的20%—40%。具体比例由任课教师提出方案,经系主任审核同意。

第十三条 成绩按百分制记分或五级记分:优秀(90—100分)、良好(80—89分)、中等(70—79分)、及格(60—69分)、不及格(60分以下)。相应绩点按有关规定计算。

第十四条 试卷要及时评阅,评分要公正、客观、合理,不徇私情,不随意加分、扣分,不弄虚作假,不记“人情分”。各系必须在教务处规定的时间内,按教务处要求的方式将考试成绩报送教务处。

第十五条 学生期末考试成绩不及格,给予一次补考机会,补考成绩60分及以上的以“及格”(或60分)追记。实践性较强的课程不及格的,不准补考,必须重新学习。各系在报送考试成绩同时要报送补考课程和补考学生名单。

第十六条 学生在考试期间有特殊情况,如急病住院等,需要校医诊断单或相关证明、任课教师签字,由系领导批准,可办理缓考。在下学期的补考时间参加该课程的考试,成绩仍按百分制以实际成绩记分。如缓考不及格,不准再补考,必须重修。

第四章 考场纪律

第十七条 考生资格

1.学生参加考试,必须出示泉州轻工职业学院学生证(准考证);

2.凡课程旷课时数达总课时1/3以上的学生,不能参加该课程考试;

3.缺交作业达1/3者,不能参加考试;

4.期末考试作弊者不得参加下学期初的补考,该课程必须重修。

第十八条 出入考场时间规定:

1.考生须提前10分钟进入考场;

2.考试开始半小时后考生不能进入考场;

3.考生在考试进行半小时后方可交卷退场。

第十九条 考场秩序

1.考生要按指定的位置入座,不得随意调换座位;

2.不准携带手机、电子词典等进入考场;闭卷考试时,不得携带书本、笔记或有关资料入场;开卷考试时,不得与其他同学互借书籍、资料等;

3.考场内应保持安静,严禁吸烟;

4.考试时间结束,学生必须停止答卷,并将试卷和答题纸交给监考教师后退场。

第五章 考试违纪、作弊的认定及处理

第二十条 考生至发卷时仍不按指定位置入座,不出示考试证件或不按规定将书籍笔记等有关资料、器材放在指定地点者,监考教师要当场给予头口警告并予以纠正。

第二十一条 考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属违反考试纪律,视情节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该门课程成绩以零分记。

1.不按规定将书籍笔记等有关资料、器材放在指定地点,且不听劝告者;

2.不按指定位置入座,不听从监考教师调动者;

3.监考教师要求出示考试证件时拒绝出示者;

4.考试过程中,未经监考教师同意擅自进出考场,擅自借取文具者;

5.不听从监考教师安排,与监考教师发生争执,影响考场秩序,情节较轻者;

6.交卷后仍滞留考场内或在考场附近喧哗者。

第二十二条 考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属考试作弊,视情节给予记过或者记过以上处分,该门课程总成绩以零分记。

1.偷看、抄袭别人试卷,或将自己试卷给别人抄袭者;

2.夹带、传递或交换试卷、书籍、资料、笔记、纸条等者;

3.在桌面、身上等处写有与考试课程有关的内容者;

4.违反考场规则使用电子笔记本、电子辞典、有文字存储功能的计算器者;接听或使用手机等无线通讯工查看信息者;

5.考试中相互交谈,且不听提醒批评者。

第二十三条 教师在批阅试卷或其他情况下发现学生有作弊情况,经调查核实,据情节依第二十二条处理。

第二十四条 请他人代考,或替他人考试者,双方均给予退学处理。

第二十五条 一学年累计两次作弊者,给予退学处理。

第二十六条 毕业设计(论文)有剽窃抄袭或伪造数据行为者,经调查核实,毕业设计(论文)成绩以零分记。

第二十七条 以央求、送礼、请客、威胁等手段要求老师泄题、提分或隐瞒违纪、作弊事实者,视为违反考试纪律,按有关规定酌情论处。

第二十八条 监考或巡考人员发现学生考试违纪作弊,即应当场指出,并记录在《考场情况记录》中,同时保全物证,考试结束后及时报告该学生所在系领导。由系领导提出处理意见后报教务处处理。

第六章 考试小结

第二十九条 每门课程考试结束、成绩评定后,任课教师要对试卷命题,学生答题情况、成绩分布等情况进行分析,总结经验教训,以便改进教学,提高命题水平。期末考试结束,各系应对考试的组织实施情况进行小结。任课教师的考试质量分析报告和各系考试工作的工作小结在放假前送教务处。

第三十条 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自院长签发日起执行。

泉州轻工职业学院

二00九年八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