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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师型”教师培养与认定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者: [发表时间]:2012-09-26 [来源]: [浏览次数]:

双师型”教师培养与认定管理暂行办法

泉轻工院人〔2011〕6号

建设一支高素质的双师型教师队伍,是加强我院内涵建设,提高我院教育质量,更好地培养满足社会需求的高等技术应用型专门人才的重要保证,是我院教师队伍建设的基本目标。为加快推进我院“双师型”教师队伍建设,特制定本办法。

一、“双师型”教师认定条件

(一)具有讲师及以上职称的专任教师和校内兼课教师。

(二)同时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持有本专业实际工作的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含行业特许的资格证书及其专业资格或专业技能考评员资格证书,如工程师、经济师、统计师、会计师、技师、网络工程师等资格证书)。

2、近五年中有两年以上(可累计计算)在机构或企业第一线本专业实际工作经历,或带领学生在企业实训并参与生产实践。

3、近五年主持或主要参与应用技术研究,成果已被相关机构或企业使用,效益良好。

4、近五年主持或主要参与过院内实训设施建设或提升技术水平的设计安装工作,使用效果好,在省内同类院校中居先进水平。

二、双师型教师的培养

各系应根据师资队伍建设规划有关要求,加强对双师型教师的培养。根据发展的需要,提出本系3—5年的双师型教师和双师型素质人才培养数量、规格和具体措施,经教务处研究审核后报人事处组织实施。根据双师型教师的具体要求,可以结合实际采取以下具体措施:

1、组织教师参加国家组织的各类执业资格和职称资格的培训考试。

2、通过科研、技术服务、技术开发等方式带动一批教师参与工程实践和科研开发工作,提高教师的工程实践能力。

3、根据需要,可选部分教师到企业、科研院所进行短期或中期专业培训,也可以参加企事业单位的科研实践活动。

4、参加专业技能培训并考取高级技术(技能)等级证书。

三、“双师型”教师认定程序

(一)“双师型”教师资格认定每年受理一次。

(二)凡符合“双师型”教师资格条件的教师,向所在系提出书面申请,同时提交相关证书的复印件或其他符合“双师型”教师认定条件的证明材料。

(三)申请人所在系对申请人的申报材料进行初步审核,提出初审意见,并汇总本系所有申请人情况,连同申报材料报人事处。

(四)人事处对相关材料进行复核。

(五)提交院长批准聘任。

四、“双师型”教师职责

(一)积极实践“以学生为中心,以能力为本位”的教学模式改革。

(二)完成学院安排的到企业实践锻炼任务,主动到企业上岗参加生产、管理、服务等实际工作,学习和了解当前的新知识、新技术、新工艺、新方法和实际生产、工作过程。

(三)服从学院根据工作需要安排其到企业挂职、兼职或工作的决定,了解行业企业信息,增强行业职业实践能力,或带领学生参加校外实训并参与企业生产活动,掌握实训活动的工作流程和技术要领,并对学生进行实训指导。

(四)主动参加职业教育课程改革,参与教改或科研项目,主持或主要参与应用性课程的课程开发,并取得成果。

(五)主持或主要参与学院实验室、实训室建设。

(六)带头参加各种专业、实训教师专业技能竞赛。

(七)必须承担对青年教师的教学与实训的指导任务,聘期内至少帮带1名青年教师。

五、“双师型”教师待遇

(一)凡被聘任的“双师型”教师,学院统一颁发“双师型”教师聘书。

(二)凡被聘任的“双师型”教师,根据相应职责年度考核合格后,学院给予“双师”津贴。

(三)双师型教师证书是确认专业课教师在科研、实践教学方面具备一定技能的重要凭证。凡具有双师型教师资格证书的教师,在派出进修学习、参观交流和比赛,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推荐参加校内骨干教师培养和选拔等方面享有优先权。

六、“双师型”教师的管理

(一)“双师型”教师实行分年度的动态管理。“双师型”教师要根据其职责制定年度工作计划报所在系审批,交人事处备案;学年考核时要对“双师型”教师的工作计划完成情况进行考核,考核不合格者,取消其“双师型”教师资格,该学年考核不能评为优秀,并拟定第二年度个人整改计划,报分管院领导审批。

(二)在教务处建立“双师型”教师业务档案,认真记载“双师型”教师的主要业绩和考核奖惩情况。

七、其它

(一)各系要重视“双师型”教师队伍建设,要在分析专业需求和教师队伍结构的基础上制定“双师型”教师培养计划,注意教师群体的知识结构、能力结构和技能结构的整体优化。

(二)学院要为教师申请“双师型”教师资格创造条件,在政策上给予倾斜。鼓励教师积极参加社会生产实践、应用技术研究项目、工程应用项目、开发研究项目、调查与对策研究项目,参加专业技能培训并考取高级技术(技能)等级证书。

(三)学院要加大“双师型”教师的引进力度,通过各种努力,建设一支高素质的“双师型”教师队伍。

(四)鼓励非专业课教师通过个人实践,带队实训或参与专业培训获得“双师型”教师资格。

(五)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由人事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