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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轻工职业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发布者: [发表时间]:2017-06-24 [来源]: [浏览次数]:

为贯彻教育部2017年2月4日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第41号令《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维护学校正常秩序,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对《泉州轻工职业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试行)》(泉轻工院教[2009]2号)文进行修订,现下发执行。

一、 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 新生需持录取通知书和学院规定的有关证件、材料按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未能按期入学的,必须先向学校请假并附有关证明。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条 新生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应向学校申请入学,经学校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三条 新生和在校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学校保留其入学资格或者学籍至退役后2年。学生参加学校组织的跨校联合培养项目,在联合培养学校学习期间,学校同时为其保留学籍。

第四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将在三个月内按招生有关规定进行复查,凡不符合招生条件者,由学校根据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属徇私舞弊者,一经查实即取消学籍并予以退回,情节严重者,学校将会同有关部门予以查究。

第五条 新生入学后将组织体检复查,如发现体检不合格者,将根据患病情况作出如下处理。

1.疾病是在高考体检前本已存在,因隐瞒而蒙混过关者,经查实,即取消其学籍并予以退回。

2.疾病是在高考体检合格之后发生的,经医院证明,短期治疗可以恢复健康,由本人提出申请,学校批准,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并回家治疗。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需在下学年开学前,持县级以上医院的健康证明,经学校审批,方可办理入学手续;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六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必须按时到校报到,并按有关规定办理新学期注册手续。因故不能如期报到注册者,必须履行请假手续,否则以旷课论处,未经请假且逾期2周不注册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二、 课程设置与成绩考核记载

第七条 学生必须参加教学计划规定的所有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载入成绩登记册并归入本人学籍档案。

第八条 考试期间原则上不准请假。若因重病或急事而不能按规定时间参加考试,应事前持有效证明向所在系申请,经教务处批准后,方可缓考。缓考考试与该课程补考同时进行,缓考的成绩可按实际成绩登记。

第九条 课程重考、重修按《学分制管理规定》的有关条款执行。

第十条 升级与留级按《学分制管理规定》有关条款执行。

三、 转专业与转学

第十一条 学生原则上不得转专业,但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允许转专业。

1.学生确有专长,转专业更能发挥专长者;

2.学生入学后发现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校指定的医疗单位检查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校别的专业学习者;

3.经学校认可学生确有某种特殊困难,不转专业就无法继续学习者;

4.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必要时,学校经学生本人同意可适当调整部分学生的专业。

5.以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学生,国家有相关规定或录取前与学校有明确约定的,不得转专业。

第十二条 学生要求转专业或转学,均由本人向所在系申请,并按下列办法办理。

1.学生在学校范围内转专业,由本人书面申请,经过转入、转出系同意,由学校教务处审核,由分管教学校领导批准后方可予以办理。

2.学生在本省范围内转学,由转出学校推荐,转入学校认真审核同意后,连同学生转学报告和德智体情况材料(复印件)报送教育厅审批,获准后予以办理。

3.学生跨省转学,由转出学校推荐,经学生所在省主管高校部门批准(或由转出学校先与转入学校联系同意后,再报省主管高校部门批准),然后由转出学校将该学生申请转学的报告以及德智体材料和省主管部门的审批意见一并随文寄送拟转入学校,经转入学校同意后行文报转入学校所在省主管高教部门批准,并发文抄告转出省主管高教部门和学校,学生方可按规定办理手续。

4.学生转专业、转学的手续,一般应在每学期开学前后两周内办理。

第十三条 学生转学,学校不负责退还已收取的培养费。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不得转学;

1.新生入学未满一学期者。

2.由一般院校转入重点院校者。

3.由专科转入本科者。

4.专科二年级(含二年级)以上者。

5.其他无正当理由者。

四、 休学、复学与退学

第十五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

1.因病经指定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休养时间占一学期总学时的1/3及以上者;

2.因事一学期须请假超过该学期总学时1/3者;

3.因某种特殊原因,本人申请或学校认定必须休学者。

第十六条 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年为限,因病休学的学生应回家休养,休学期间不享受助学金、奖学金待遇。

第十七条 因创业休学学生可在原有学制基础上延长2-5年,学生可根据创业需要与学校协商确定休学年限。

第十八条 学生休学期满,应于学期开学之前持有关证明向学校申请复学。因伤、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应持有县级以上医院诊断报告,证明已恢复健康,并经学校复查合格,方准复学。学生在休学期间如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取消其复学资格。

第十九条 学生在校期间,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退学;

1.学业成绩未达到学校要求或者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未完成学业的;

2.未经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3.因意外伤残无法恢复或无法坚持学习者;

4.休学期满不办理复学手续或复学后经复查不合格而不准其复学者;

5.本人有正当理由自愿申请退学者;

6.按照学校其他规定应予退学者;

退学处理由各系提出报告,教务处审核,由校长会议研究决定,并上报省教育厅主管部门备案。

学生因退学等情况中止学业,其在校学习期间所修课程及已获得学分,会予以记录。学生重新参加入学考试、符合录取条件,再次入学的,其已获得学分,经学校认定,可以予以承认。

五、 考勤与纪律

第二十条 学生应按规定参加教学计划规定的各个教学环节(包括上课、实验、实训、社会实践和军训等)以及学校、系规定和安排的一切活动,因故不能参加的,必须请假,无故不参加或超过请假期限者,一律以旷课论处。

第二十一条 学生上课不得迟到早退,一节课迟到或早退10分钟以内者,2次迟到或早退按旷课1学时处理;迟到或早退在10分钟以上者,该节课以旷课处理。

第二十二条 学生旷课以课堂实际学时数统计,对于军训、实习、社会调查、集体劳动以及学校统一规定的会议活动,无故不参加者,每天按5学时计算旷课。某门课程旷课学时累积超1/3,则这门课程按重修处理。

第二十三条 学生因病因事而未能参加正常学习与活动者,必须事先请假。病假须有医院(医生)证明,事假必须有家长或有关证明材料方予准假。

第二十四条 学生请假须填写请假单并报批。请假两天以内由班主任或辅导员审批,三天以上由所在系主任审批,一周以上由系主任签署意见后报教务处审批。

六、奖励及处分

第二十五条 对品学兼优或在某项活动中有突出表现的在校学生将给予适当的精神鼓励或物质奖励,并记入学籍档案。

第二十六条 对犯有错误的学生,学校将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乃至纪律处分。

第二十七条 对违反学习、生活纪律,无故旷课一学期累计达20课时者,给予警告处分;达30课时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达40课时者,给予记过处分;达50课时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屡次旷课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或未经准假连续离校两周未参加规定的教学活动的,由校长会议研究决定,给予退学处理。

第二十八条 对学生考试违规处理:

1.学生在本院组织的考试中违纪或者作弊,按本院有关考试管理规定相关条款处理。

2.参加计算机等级、英语等级、自学考试等校外考试作弊,除按有关考试规定处理外,学校另给留校察看一年处分。

七、毕业与结业

第二十九条 学生按教学计划修读完各门课程,但学习成绩未达到毕业要求者,发给写实性结业证书,结业一年内可申请补考、重新学习或补做毕业论文,合格后学校可以补发毕业证书。

第三十条 通过全国统一高考正式录取的学生,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且达到及格以上成绩取满学分,德育和体育也都达到合格者,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

第三十一条 学生在校期间变更姓名、出生日期等证书需填写的个人信息的,应当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并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应证明文件。学校进行审查,需要学生生源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协助核查的,有关部门应当予以配合。

第三十二条 学校执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每学年将颁发的毕业证书信息报省教育厅注册,并由教育厅报国家教育部备案。

第三十三条 对完成本专业学业同时辅修其他专业并达到该专业辅修要求的学生,由学校发给辅修专业证书。

第三十四条 学历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会出具相应的毕业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自签发日起施行,原《泉州轻工职业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试行)》(泉轻工院教[2009]2号)同时废止。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泉州轻工职业学院

2017年6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