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轻工职业学院
1+X 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国家职业教育改革实施方案》、教育部等四部门《关于在院校实施“学历证书+若干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制度试点方案》等文件精神,加快推进学校内涵建设,深化教育教学改革,促进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切实做好学校1+X职业技能等级证书试点、考点建设等工作,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方法。
第二章 指导思想
第二条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国家省市职业教育文件精神,立足地域产业发展,服务行业企业升级,按照高质量发展要求,坚持以学生为中心,深化复合型技术技能人才培养培训模式和评价模式改革,提高人才培养质量,畅通技术技能人才成长通道,拓展就业创业本领,并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书证融通原则:落实学历教育和培训并举并重的法定职责,坚持学历教育与职业培训相结合,促进书证融通。
质量为上原则:严把证书标准和人才质量两个关口,规范培养培训过程。
稳步推进原则:从试点专业做起,用改革的办法稳步推进,总结经验、完善机制、防控风险。
第三章 建设目标
第三条 学校重点围绕地域产业发展、企业用人需求、学生就业能力提升,以1+X证书试点的专业(群)作为学校教育教学改革的突破口,将1+X证书制度试点与专业建设、课程建设、教师队伍建设等紧密结合,通过试点,深化教师、教材、教法“三教”改革;促进校企合作;建好用好实训基地;探索建设“泉州轻工职业学院学分银行”,推进“1”和“X”的有机衔接,提升职业教育质量和学生就业能力。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学校成立泉州轻工职业学院1+X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管理工作组,组长由分管教学的副校长担任,成员由教务处、财务处、各二级学院等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主要负责1+X证书试点工作重要制度措施的制定、协调和决策,全面领导1+X证书试点工作的组织实施,确保各证书工作顺利开展。
第五条 工作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挂靠教务处,教务处处长担任办公室主任。办公室作为证书管理的常设机构,主要负责学校1+X证书试点工作具体实施方案和配套政策的拟定,组织、协调并督促试点工作的具体实施,保证1+X证书试点工作顺利开展。
第六条 各二级学院成立二级管理机构,由学院院长担任组长,成员为教研室主任、专业带头人、专业课老师、参与证书管理的相关人员,负责证书及考核站点的申报、培训、考试、证书发放、宣传、总结等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
第五章 工作内容
第七条 开展证书考核站点的申报和管理。结合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培训要求和相关专业建设,改善实训条件,盘活教学资源,各二级学院要积极申报证书考核站点,加强站点的日常管理。在证书管理机构的指导下,面向本校学生(以及其他学校学生、社会成员)开展证书考核。
第八条 将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培训内容有机融入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和课堂教学中。根据职业技能等级标准和专业教学标准要求,优化课程设置和教学内容,统筹教学组织与实施,深化教学方式方法改革,提高人才培养的灵活性、适应性、针对性。深化校企合作,坚持工学结合,充分利用校企资源,将相关专业课程考试与职业技能等级考核统筹安排,同步考核,取得学历证书相应学分和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第九条 积极开展证书考评员培训。各证书所在学院考点应根据教育部、证书培训评价组织等对职业技能等级证书考核与发放的相关要求,积极组织教师参加教师素质提高计划项目、参与职业技能等级标准培训等形式,提高专业骨干教师实施教学、培训和考核评价能力。各试点专业至少有1-2名教师获得1+X证书考评员资格证书。
第十条 开展证书考核。各证书所在学院考点应根据教育部、证书培训评价组织等对职业技能等级证书考核与发放的相关要求开展工作,严格考核纪律,加强过程管理,推进考核工作科学化、标准化、规范化。每年要按照考核计划按时开展证书考核工作,若有特殊情况无法按时组织考核需向教务处提交情况说明。
第十一条 学校将证书获取情况纳入“学分银行”管理。按照教育部关于“学分银行”的相关要求,对学历证书和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所体现的学习成果进行登记和存储,开展学分的认定、积累与转换,促进学历证书与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互通。
第十二条 按照教育部对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有关工作要求开展工作,随时接受抽查和监督。教务处每年对各学院考核站点建设、考试组织、证书发放等开展情况进行监测和评估,并将结果纳入学院年度绩效考核。
第六章 经费管理
第十三条 学校针对不同专业自身软硬件条件的差异,结合试点专业提交的建设方案和经费预算,组织专家对建设方案和经费预算进行论证,给予专业以适当的建设经费。
第十四条 证书考核及站点建设涉及到的师资培训、设备采购、耗材费、校外专家费、宣传费等费用据实列支,按照学校相关经费管理规定报销。
第十五条 涉及证书试点的奖补资金严禁用于偿还债务、支付利息、对外投资、弥补其他项目资金缺口等,不得从专项资金中提取工作经费和管理经费。证书试点结束后的费用收支按照上级教育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执行。各二级学院经费支出报教务处审核后,呈报学校审批统筹支付。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